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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立三民家商

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廢止

一、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:「法規有左列
情形之一者,廢止之:……四、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,
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。」因同一事項(非學校型態實驗教
育)已定有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
實施條例」,爰依循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3條規定所訂定之
本辦法應予廢止。
二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(http://edu.
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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