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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立三民家商

三民家商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
高雄市立三民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100.10.06.導師會報提案通過
103.08.07.修訂通過
106.08.09修訂通過
107.8.29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109.8.28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
壹、依據:
一、依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辦理。
二、本校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、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、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,特訂定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貳、目的:
一、近年來因行動電話產品推陳出新,使用更加多元化,學生經常於學習或課餘期間濫用;為維護校園安寧、教導行動電話使用禮儀及維護各項活動秩序、促使學生專心學習增進教學成效及考量學生使用行動電話之必要性,特訂定本規範。
二、本校訂定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使用之規範,包含管理方式及違規處置等相關內容,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,並加強宣導。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或遊戲機。
參、使用管理規範:
為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,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並注意以下事項:
一、學生倘攜帶行動電話到校,應用於與父母之間的聯繫功能為主。
二、為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,學生上課(含自修課)、早自習、午休及集會,皆不得使用行動載具,應關機或調整為靜音(震動),並將所有手機統一置放於收納櫃中。教師因教學需要,要求學生於上課時使用行動載具(例如查詢資料)不在此限。
三、學生倘遇臨時、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,得向老師(或任課老師)報告後,經老師同意後可使用行動載具。
四、早自習前、下課及放學後,倘需要使用手機,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,並儘量降低音量,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五、使用行動載具應以不影響教學、學習、生活作息、安全、公共秩序為原則,倘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,並影響前揭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,學校得以禁止之。
六、行進間、上下樓梯應注意個人與公共安全,不宜分心邊走邊使用手機,製造自己與公共人身危險。
七、學校各類團隊得由管理教師(教練),依訓練、競賽、管理之需要,另訂該團隊之手機攜帶與使用規範。
肆、違反使用管理規範處置
學生若違反使用管理規範,其違規情節輕重處置則依本校「學生獎懲規定」及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」相關條文辦理:
一、學生獎懲規定第10條4款,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: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行動載具,經宣導仍明知故犯,屬初犯或情節輕微者。
二、學生獎懲規定第10條8款,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:不遵守公共秩序,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。
三、學生獎懲規定第11條4款,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: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行動載具,經宣導仍明知故犯,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。
四、學生獎懲規定第11條23款,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:欺騙師長,情節輕微。
五、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」管教要點(四):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,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,必要時得通知家長(或監護人)領回。保管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原則,或經家長(或監護人)同意得延長保管時間。
伍、本規範經教師、家長、學生三方代表討論取得共識後,提交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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