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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局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之通報規定
教育局來函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之通報規定,強調全校教職員工均為校園性平事件之通報義務主體,義務產生之時點係「第1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」,從第1人知悉到進行校安通報與社政通報,所有程序時限合計不得超過24小時。
請參閱附件。
1111108公文-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之通報規定.pdf
261.52KByt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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